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吉林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吉林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印刷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印刷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发布日期】1997-11-18

  【生效日期】1997-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印刷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7年11月18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印刷行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将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所印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将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两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印刷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将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改为二十八条,以下顺延。

  3、将本规定第三十条修改为: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印刷行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l/laws/dfa90cfc7f4e2557a38d591439f4fe38aabf1e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