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吉林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吉林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企、事业单位驻长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企、事业单位驻长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2]81号

  【发布日期】1992-11-03

  【生效日期】1992-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企、事业单位驻长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11月3日长府发〔1992〕8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我市对外地企、事业单位驻长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经协委是外地企、事业单位驻长机构(以下简称驻长机构)的管理部门。市经协委内设外地驻长机构管理处,负责驻长机构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凡外地企、事业单位来长申请设立驻长机构,须提供当地经协委(办)或主管部门函件、法人资格证明、企业章程或协议、企业注册资金证明等文件资料,到市经协委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经营性驻长机构经市经协委批准(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的须由市计委先行审批),再经市会计师事务所审验注册资金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登书注册手续,然后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含信用社)开户、刻制公章等手续。

 第五条 办事性驻长机构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如需开展经营性活动,应按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 驻长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市经协委核定人数,常驻人口需经市城市机械增长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到驻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或常住户口。

 第七条 驻长机构要到劳动部门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开户银行(含信用社)支取工资。

 第八条 驻长机构变更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必须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到市经协委备案。驻长机构撤销时,应在结清税款后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市经协委。

 第九条 凡经批准的驻长机构,每年应向市经协委缴纳管理费。此项费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驻长机构的管理、服务等项活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经协委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第十条 驻长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经协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l/laws/dfae32ad60e58226e5a5e0dc6e61db3f16872c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