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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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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的决议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的决议

(1999年9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索维东所作的《关于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省检察机关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我省的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会议指出,当前法律监督还不够有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等现象仍然存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公正执法,更好地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推进依法治国,特作如下决议:

一、 要高度重视法律监督工作。加强法律监督,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克服畏难情绪,坚实信心,加强领导,充实力量,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切实担负起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要依法有效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要实行坚决有效的法律监督,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加强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要加强侦查监督,纠正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制造冤假错案,利用职务谋取非法利益,不应当撤案而撤案,放纵、包庇犯罪,以及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等问题;要加强审判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纠正审判活动中违反管辖规定受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违反法定审理期限和送达期限等程序性违法问题;要加强执行监督,突出解决对已决犯不及时交付执行,超范围留所服刑,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要加强职务犯罪监督,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员贪污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要认真查办,严肃处理。各级检察机关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查办案件中遇到的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和说情干扰等阻力要坚决予以排除,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三、要加强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要在监督中搞好配合,在配合中搞好监督。检察机关要主动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使法律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注意搞好密切协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的法律监督。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开展的调查等工作要积极配合,调阅卷宗要及时提供;对于本机关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应主动向检察机关移交并注意配合,搞好调查处理;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对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要认真落实和执行,并及时反馈或通报情况;对于阻挠或妨碍法律监督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地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四、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大力加强队伍廉政建设,认真执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以案谋私、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要认真查办,严肃处理,绝不手软。要努力造就一支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勤政高效的检察官队伍,以适应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和公正执法的需要。

五、要加强对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听取并审议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和一些重大、有影响案件查办结果的汇报,组织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视察和检查,发现和解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检察机关排除阻力和干扰,确保法律监督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努力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水平。

六、要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切实解决检察机关的装备、经费不足等实际困难,为检察机关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七、要加强对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各级检察机关要对法律监督工作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做到监督一案,教育一片,不断扩大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新闻单位也要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对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律监督工作进行宣传,使全社会进一步了解和支持法律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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