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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长府发[1989]20号
【发布日期】1989-03-22
【生效日期】1989-03-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
附加计征比率和增收城市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1989年3月22日长府发〔198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为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进一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和增收城市设施配套费。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由1%提高到2%。旧区改造综合开发小区按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增收15元,新建、扩建住宅每平方米增收25元,增收部分全部用于中小学网点建设,存入财政专户。
城镇教育费附加由税务局负责收缴,城市设施配套费由建委负责收缴。望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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