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吉林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吉林省地方法规 >> 吉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吉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明电[1994]60号

  【发布日期】1994-08-11

  【生效日期】1994-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抓好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吉政明电<1994>6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全省经济运行质量,确保全省今年扭亏目标的实现,省政府决定今年后五个月在全省打一场扭亏增盈攻坚战。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亏损企业领导班子的整顿和建设,配备好厂长(经理)。

  (一)各市(州)主管经济、主管干部的领导要立即组织企业领导干部、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的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对百万元以上亏损大户和连续两年及以上经营性亏损企业的领导班子逐一进行全面考核。对班子工作不力的要坚决及时地调整,不称职的厂长(经理)就地免职。

  (二)立足企业,面向社会,大胆启用人才。要打破资历、学历、年龄的界限,选拔一批事业心强、工作有魄力、有开拓进取精神、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的人才担任厂长(经理)。选拔能人要从企业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既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毛遂自荐由干部主管部门选拔任命,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

 二、完善目标责任制,落实扭亏责任。

  (一)年初确定的控亏指标,即亏损面下降5个百分点,亏损额下降10%的目标不变;南湖落实会上下达给各市(州)、厅局的控亏指标不变。

  (二)调整加强各级扭亏增盈领导小组。省扭亏增盈领导小组组长由高严省长担任,副组长由刘希林、魏敏学副省长担任。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马季春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各市(州)、县,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厅局,也要效仿省里做法,加强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力量。

  (三)完善扭亏目标责任制,实行领导负责制。下半年的扭亏目标要进一步分解,层层落实到人头。下半年,全省重点抓的121户百万元以上亏损大户要由各级领导实行包保。各市(州)、县的主要领导和企业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经济杠杆部门的领导都要把这121户企业做为联系点,亲自指导扭亏工作。对这些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奖金分配要同扭亏工作挂钩,严格考核,兑现奖罚。省政府拟拿出30-50万元,对扭亏增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市(州)、厅局及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对完成扭亏减亏任务、成绩突出的企业,由同级政府予以奖励,办法自定;完不成扭亏目标任务的,对机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责任者(包括领导小组成员),按超亏比例(不考虑可比因素)酌情扣减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完不成扭亏增盈目标的企业,工资总额要下浮,厂长(经理)要受罚。

  (四)完善扭亏增盈工作的调度、通报制度。各级扭亏办对扭亏增盈工作和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领导负责制实行动态跟踪、严格考核、兑现奖罚。

 三、亏损企业要在深化改革中寻找出路,实行综合治理。

  (一)推行三项制度改革。亏损企业都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整内设机构,精简非生产人员,干部要实行聘任制。都要搞好定岗、定员,对富余人员要实行分流,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发展第三产业,允许富余人员自谋职业,有的进行待岗培训,有的可以放假,拿生活费。都要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改革分配制度,拉开分配档次,按贡献大小和工作条件优劣,工资奖金向生产一线、销售、开发、苦脏累险等岗位倾斜。

  (二)有计划地对一批国有中小企业进行改制。

  --资产重组。实行合股经营、集体经营、个人经营。

  --资产转让。扭亏难度大的中小型国有亏损企业的资产可无偿划给有实力的大型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经营。

  --国有民营。把国有资产租赁或承包给集体或个人,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合资合作。亏损企业可利用其厂房、场地、设备等生产条件,在国内外招商引资,实现合资、合作经营。

  --股份合作。长期亏损的中小企业,可将国有资产折股出售给职工,也可出售给其他经济实体或外商,使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实体。

  (三)加速亏损企业的组织结构调整。

  --实行关闭,“挂帐”租赁。扭亏无望的亏损企业可实行关闭、先死后生。关闭企业必须做到债有所归、人有所养、生有门路,应该在较短时间内重新启动生产。

  --依法破产。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行破产。破产企业应充分利用银传(1994)34号明传所给政策。资产转移和拍卖所得,首先用于安排好职工的遣散、转业、培训和基本生活;其次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不足归还的,经专业银行总行批准,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

  (四)改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

  --划小经营单位,分而治之,分路突围,分步搞活。

  --分离经营,把企业辅助、后勤等部门逐步分离出来,自主经营、自负或自计盈亏。

  --多种经营。亏损企业要不断开发新的生产经营门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退二进三”。位居中心城市闹市区的亏损企业,可利用地租差价,整体或局部实行退出第二产业进入第三产业或移地再建。

 四、鼓励亏损企业大力开发新产品,加速产品结构调整,加快技术改造步伐。

  (一)所有亏损企业都要结合扭亏编制技术进步规划和分年度的实施计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银行、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在税收、贷款、贴息等政策上给予支持。

  (二)各市(州)政府和省直亏损企业主管厅局的领导要组织机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专家深入到亏损企业搞技术咨询,帮助亏损企业研究产品结构调整方向,选择技术改造项目,开发新产品,推进科研与生产的结合。对经过确认有效益的新产品,可当年一次性提取税后利润的10%,重奖有功人员。

  (三)各市(州)、厅局的领导要搞好牵线搭桥,协调关系,鼓励省内外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对中小型亏损企业实行租赁、技术承包或联合、联营,依靠科技扭亏。

 五、对扭亏工作实施分类指导,一厂一策。

  各市(州)长要立即组织扭亏办和财、税、银部门逐户帮助亏损企业卸包袱。省行业主管厅局与企业所在地政府一起对亏损企业逐户进行会诊。在此基础上,分类排队。对扭亏有望的要在税收、信贷等方面加以扶持;对扭亏元望的坚决进行调整。要根据企业实际,一厂一策,一户一个办法。

  --对扭亏为盈、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途的企业,财政部门可根据地方财力情况,把当年已交所得税税金全部或部分返还企业,用于扶持生产、归还贷款或处理遗留问题。

  --亏损企业在扭亏期间,免交税收以外的一切费用、基金和集资。

  --亏损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亏损大户,可对1983-1985年间使用地方财政拨改贷资金形成的历史债务进行清理,经过试点,逐步转入国家资本金。

  --亏损企业自销积压产品,各地工商、市场管理部门要给予方便,除税收外,免交一切行政管理费用。

  --对已经放假或开不出工资的亏损企业职工搞第三产业或个人经营的,工商部门应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在收缴管理费用等方面给以减免照顾。

  --允许亏损企业富余人员辞职、停薪留职或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另谋职业,或持单位证明进入劳务市场参加社会招工;对符合条件的,可提前办理厂内退休。

  --充分运用实行“两则”和清产核资的政策,为亏损企业卸包袱。

  --建立扭亏基金,用来支持亏损企业扭亏。扭亏基金的借贷由扭亏有望企业向当地扭亏办和工商行申请,当地扭亏办和工商行审核同意后,报省扭亏办和工商行审定。

  --亏损企业通过转产、停产、兼并、分立、解散、破产等调整后,为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独立核算服务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从经营之日起一至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六、加强管理,增强约束,持久开展双增双节活动。

  亏损企业也要积极投身到“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中来。行业主管厅局要组织力量对重点亏损大户进行会诊,促进转化,对指导无效的企业,必要时实行停产整顿。

  亏损企业要围绕消灭亏损品种、消灭或减少亏损,持久开展双增双节活动。要突出消耗、费用、成本等目标,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科处室、车间分厂、班组、机台和个人,严格考核,建立单项奖和综合奖,实行成本否决,节奖超罚。

  亏损企业都要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内部审计。亏损企业不准买商品房,不准买轿车,人员外出不准乘飞机、坐软卧、住高档客房。长期亏损、开不出工资的企业,应出售非生产车辆、高档耐用消费品、闲置设备等,首先给职工开工资,其余用于发展生产。各级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亏损企业的行政监督,对违纪者要追究责任,并视其情节,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以行政、经济处罚。

 七、突出重点,常抓不懈。

  各市(州)、各厅局都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重新修订、制订下半年的扭亏增盈计划,并精心组织实施。重点要抓好41户亏损额在300万元以上大户的扭亏,降低亏损额。对41户大户的扭亏,省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将同市(州)和主管厅局签订责任状,各市(州)、厅局再同企业签订责任状,一包到底,限期扭亏减亏。省扭亏办将逐月通报41户亏损大户扭亏工作的进展情况。

  各市(州)、厅局、企业都不允许为了完成控亏指标而搞新的潜亏挂帐,不能该摊不摊、该报不报、该提不提、乱摊乱提、乱转成本费用,造成盈亏不实。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要组织人员逐户进行审计、核查、监察,一经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八、切实加强对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

  各市(州)、厅局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其他领导要配合抓,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解决好本地区亏损企业中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抓出成效。

  经济综合部门、经济杠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级新闻、监察、劳动、人事、科技、审计等部门都要积极参与,把扭亏增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主动配合、搞好服务。对做出贡献的部门和领导要给予奖励。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l/laws/e68fed1c1504c13260a94224f4ddf50294fb773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