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吉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1-14
【生效日期】1997-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元至500元罚款。”
二、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且屡教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四、第二十六条第(七)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缴市场管理费的,责令其暂停经营或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由市场管理机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l/laws/e999943fff38e1e2f59c98b7a41efdaf59bb98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