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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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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6]12号

  【发布日期】1996-03-08

  【生效日期】1996-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1996]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欧亚大陆北半部典型的自然综合体和世界自然保留地,这里浓缩了从中温带到北极寒地几千公里的生物景观,野生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是重要的物种贮存、科学研究和环境监测基地,是我省和整个东北良好生态环境的天然屏障,具有极高的保护、科研和旅游价值。建区30多年来,保护区的综合效益得到了较好的发挥,但近几年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正在遭到破坏,如不加以制止,必将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深入贯彻《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特作如下通知:

 一、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保护区管理局要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全面履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二、长白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的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把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积极支持保护区管理局的工作,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对破坏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人和事严肃处理。

 三、要广泛开展自然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各项法律、法规,宣传保护区在国内外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保护好区内生态环境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自然保护意识。各级新闻宣传单位要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在自然保护宣传上发挥积极作用。

 四、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严禁乱砍盗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行为。保护区管理局要与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建立联合保护组织,积极开展联合保护工作,确保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的安全。

 五、各级工商、林业、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市场管理,坚决禁止在市场、商店、餐饮行业及流通领域出售和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保护区周边地区的市场、商店、宾馆、饭店等行业要经常进行检查,查出问题要尽快地严肃处理。

 六、加强保护区的旅游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关于“以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为主,旅游服从保护”和“保护区内的旅游统一由保护局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和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旅游部门指导”的规定,积极开展生态旅游。旅游景点的开发和旅游设施的建设,必须按“长白山旅游总体规划”进行,严禁违背总体规划在区内乱上项目。在规划出台之前,一切开发项目必须经长白山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把关审批,未经小组同意不得立项、开工。驻区单位不准随意改变原工作性质和经营管理范围而从事旅游接待活动。保护区规划出台后,新上建设和营业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须事先经保护区管理局同意,上报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七、加强对保护区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对无持枪证的枪支一律收缴;对无证狩猎的行为一律禁止;对有持枪证者也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不准进入保护区内狩猎。要对私造枪支、非法狩猎人员依法从重处理。

 八、进一步完善保护区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措施。省林业厅要会同省政府法制局尽早制订《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经省政府审批发布,坚持依法治区,保证长白山自然保护工作沿着法制轨道顺利进行。

 九、加强环境管理,提高环境质量。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不得损害区内的环境质量。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内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协调并支持保护区管理局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保护区内的各类开发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统一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严审批并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十、本通知下发前在保护区内已经建立的项目,由省林业厅会同省环保局、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有碍观瞻和环境污染的设施,尤其是对没有审批手续、新扩建和改变其使用功能的设施或项目进行检查清理,并令其纠正或限期拆除。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毗邻保护区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共同为长白山的自然保护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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