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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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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基建工地疏干降水井工程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4]44号

  【发布日期】1994-07-30

  【生效日期】1994-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建工地疏干降水井工程管理的通告

(1994年7月30日长府发〔199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了加强基建工地疏干降水井工程管理,确保建设单位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我市基本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基本建设需要建设疏干降水井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的规定。

 二、长春市公用局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基建工地疏干降水井工程的主管部门,长春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基建工地疏干降水井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因基本建设需要建井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批准要求施工。

  未经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建井。

 四、建设单位建设疏干降水井,必须委托持有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建井证书》的单位施工,不得委托无《建井证书》或《建井证书》级别与工程要求不符的单位施工。

 五、疏干降水井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报经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建设单位建设、使用疏干降水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缴纳相关费用。

 七、疏干降水井使用完毕后,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回填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必须严格依照批准要求回填。

 八、市公用局、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基建工地疏干降水井工程的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从重处罚。

 九、本通告自市公用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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