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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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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通信管道建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吉林省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2〕5号

  【发布日期】2002-02-04

  【生效日期】2002-0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通信管道建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的秩序,适应加入WTO的要求,防止形成新的垄断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保证国家通信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信息产业部关于通信管道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信部规〔2001〕78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通信管道建设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信管道是指通信专用管道和市政综合性管道中的通信专用管孔。通信管道的出租、出售属于基础电信业务,应纳入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只有具有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方可从事通信管道的出租、出售业务。

  二、通信管道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赋予各省通信管理局的职能,吉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省内通信管道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三、通信管道的建设权应与经营权相对应,只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方可参与通信管道的建设或联合建设活动。其中,具有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建设和经营通信管道出租、出售业务,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只能自建自用,不得进行管道资源的出租、出售。任何单位不得从无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或租用通信管道资源。

  四、根据“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的原则,通信管道不宜由行政机关指定一家公司专建、专营,防止造成新的、更严重的行政垄断。避免与WTO规则相悖。

  五、各通信公司现有的通信管道资产属于各通信公司所有。中央国有通信企业的资产列入中央财政,属中央所有,各地不宜以行政命令平调。通信管道资源的重组和调整,由各通信公司根据市场经济原则自愿进行。

  六、各地要把通信管道的建设纳入地方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以保证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的实施。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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