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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行政罚款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法联发[1993]3号

  【发布日期】1993-07-07

  【生效日期】1993-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行政罚款实施细则

(1993年7月7日长府法联发〔1993〕3号)

 第一条 为了确保《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规范“门前三包”行政罚款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办法》设定的行政罚款事项,均依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责任单位执勤、管理人员对违反“门前三包”规定人员的处罚标准:

  (一)污损责任单位墙体、门窗、牌匾的,责令其清洗、赔偿,处以10元罚款。

  (二)损坏市政、环卫、交通、公用、园林、人行步道等设施的,责令其赔偿,处以50元罚款。

  (三)践踏、攀挂、摘折、损毁树木、花草、绿篱的,责令其赔偿,处以20元罚款。

  (四)乱堆乱放砂土、砖石、煤拌等杂物的,责令其清除,处以30元罚款。

  (五)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贴、乱挂的,责令其清除,处以15元罚款。

  (六)随地吐痰的,责令其清除,处以10元罚款。

  (七)随地大小便的,责令其清除,处以50元罚款。

  (八)随地泼污水的,责令其清除,处以30元罚款。

  (九)随地乱扔烟头、瓜果皮核的,责令其清除,处以5元罚款。

  (十)随地乱扔纸屑等杂物的,责令其清除,处以1元罚款。

  (十一)违章摆放摊、床、亭的,责令其按规定摆放,处以30元罚款。

  (十二)非法摆放摊、床、亭和无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取缔,处以50元罚款。

  (十三)违章停放自行车的,责令其按规定摆放,处以5元罚款。

  (十四)在人行步道停放机动车辆的,责令其修复人行步道,处以50元罚款。

  (十五)在人行步道骑自行车的,处以10元罚款。

  (十六)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以50元罚款。

  (十七)进行占卜、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依法取缔,处以40元罚款。

  (十八)搭灵棚、摆供品的,责令其清除,处以50元罚款。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任务的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处罚标准:

  (一)拒不履行“门前三包”任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二)执勤人员不足或不能按时、足额缴纳执勤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4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三)执勤人员不按时上岗、不坚守岗位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四)经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8至9.5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

  (五)经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至8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7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70元罚款。

  (六)经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分以下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第五条 城建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处罚标准:

  (一)拒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对办事处处以5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齐备的,对办事处处以3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三)“门前三包”管理人员不依法行政的,对办事处处以4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四)不依法使用执勤费,收执勤费后不聘用执勤人员上岗,或乱收执勤费用的,对办事处处以5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五)经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8至9.5分的,对办事处处以1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

  (六)经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至8分的,对办事处处以3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70元罚款。

  (七)经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分以下的,对办事处处以5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建部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处罚标准:

  (一)拒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齐备的,对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三)“门前三包”管理人员不依法行政的,以单位处以4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四)经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全市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8至9.5分,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

  (五)经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全市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至8分的,对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70元罚款。

  (六)经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全市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分以下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50罚款。

 第七条 对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处罚,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义务。

  对各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处罚,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依照本细则实施的行政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九条 被处罚单位拒不缴纳罚款的,执罚部门可以通知其开户行强行划转。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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