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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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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体改部门对经济体制改革综合协调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1]29号

  【发布日期】1991-10-23

  【生效日期】1991-10-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体改

部门对经济体制改革综合协调工作的通知

(1991年10月23日吉政办发〔1991〕29号)  体改部门是各级政府统筹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职能机构。随着全省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各部门都把改革提到重要日程上来,改革措施之间的衔接、配套和协调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为使改革工作更切实有效,避免相互脱节,减少摩擦,必须加强体改部门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协调工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工作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体改部门的工作职能。按照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的国家体改委“三定”调整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各级体改委要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地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二、属于全局性的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方案,要先由各级体改部门提出指导原则和轮廓设想,政府有关部门再据此研究提出本部门改革的初始规划、方案,之后由体改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形成改革总体规划、方案,再上报政府批准实施。

 三、政府各部门拟定的本部门、本行业的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要先由体改部门综合协调同意后,再报同级政府审批。政府各部门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尤其是涉及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和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先送体改部门征求意见并由体改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最后再由有关部门将文件连同体改部门的意见,一并报同级政府审批。政府批准后由部门组织实施。

 四、属于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试点,要由各级体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各部门转发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改革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时,要事先送同级体改部门综合协调后再转发执行,以免条块矛盾,给基层带来混乱。

 六、为了保证改革政策措施实施的统一、高效,各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能分工,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抓好体改工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经济监督部门、执纪执法部门要理解改革、支持改革,积极主动配合,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地要加强对体改部门的领导,充实力量,完善机构,提高其综合协调能力和工作效率,推动改革事业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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