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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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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发布日期】1989-03-10

  【生效日期】1989-03-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办法

(1989年3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糖用甜菜种子(以下简称甜菜种子)的管理促进糖用甜菜和制糖工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甜菜种子均为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吉林省轻工业厅负责省内甜菜种子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吉林省甜菜种子管理站(公司)承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在省内经营甜菜种子。

 第四条 吉林省甜菜糖业研究所和洮南甜菜育种研究所负责甜菜新品种选育、品种复壮和甜菜品种资源的收集、保存以及鉴定等项研究工作。出于科研需要,也可以采取科研与扩繁相结合的方式扩繁部分生产种,但项目的选题和应用需经批准。

 第五条 新培育出来的甜菜品种、均需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经审定合格并发给证书后,方可推广和经营。

 第六条 甜菜新品种成果所有权归选育单位,按省科研成果转让规定,可有偿向甜菜种子经营、生产部门进行技术转让。品种选育单位在保证本省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向外省转让开发、繁殖生产用种。本省淘汰的品种育种单位可自主向外省转让。

 第七条 甜菜种子的生产要按技术规程进行,不准在甜菜种子生产基地内种值原料甜菜和饲料甜菜。

 第八条 提供种源单位、经营种子单位、用种单位要签订供需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保证供应。对于不能按合同规定供种所造成的损失,由供种单位负责。不符合标准的种子,不能调给用种单位和种户。并由省甜菜种子管理站责成专职检验员监督就地处理。未经审定的品种(新品种生产示范除外)不得用于生产。凡从国外省外引入的品种,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内的有关规定,经过检疫试种并由甜菜种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在生产使用。

 第九条 甜菜种子(包括原种和超原种)的收购和销售价格,由省轻工业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省甜菜种子管理站会同有关部门按《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对擅自经营甜菜种子的,除没收全部种子和非法经营所得外,还可处以非法所得金额30%至一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轻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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