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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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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禁绝私种罂粟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1984]94号

  【发布日期】1984-05-10

  【生效日期】1984-05-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禁绝私种罂粟的通知

(1984年5月10日长府〔1984〕94号)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

  在我国,一切私种罂粟和制毒、贩毒、吸毒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必须严厉禁绝。近几年,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狠抓了禁绝私种罂粟的宣传、检查、铲除和处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有些人仍然无视党和政府的禁令,甚至个别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学校的某些职工,以种种借口,私种罂粟。还有自制烟膏、吸毒、贩毒者,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为了禁绝这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重申如下禁令:

 一、任何人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私种罂粟,已经私种的,要一律铲除、销毁、如拒不铲除,由公安部门强行处理。

 二、对私种罂粟和制做烟膏、吸毒、贩毒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依法惩处。党员、干部有这种犯罪行为的,要从严处理。对吸食毒品者,要限期强制戒除。对揭发检举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有一名县、区长负责此项工作,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春播时抓宣传,生长期抓铲除,割浆期抓处理,常年组织查禁。要逐院逐户去查,一经发现,就要登记造册,坚决没收,就地销毁。还要把禁绝私种罂粟列入乡规民约,作为文明乡、街和文明单位的一项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于今年十一月底以前,把贯彻本通知的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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