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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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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筹集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5]60号

  【发布日期】1995-12-30

  【生效日期】1995-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30日吉政发〔1995〕6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实现《吉林省公路网规划》,确保长平、长吉、长营高速公路建设,加快吉林经济发展速度和开边通海步伐,现就筹集我省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筹措四平至长春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吉政函〔1992〕224号)及《研究四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问题》(省政府1993年第63次专题会议纪要)。客货附加费不再分营运和非营运车辆,一律征收。

 二、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非营运和营运客车、货车分别由150元/月吨和160元/月吨调整到190元/月吨,调整后的增收部分专项用于高等级公路建设(具体征收办法另定)。

 三、开征地方新购车附加费。对全省境内单位和个人新购车辆(按省政府第41号令征收教育附加费和免征教育附加费的小汽车除外)按车征收,费率为10%。在1997年7月11日前长春市仍按吉政函〔1994〕145号文件执行(具体征收办法另定)。

 四、对公路两侧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凡国省干线公路和新改建公路占地界外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从事工商、服务、生产等经营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逐年征收2―15元土地使用费。所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专项用于公路建设(具体征收办法另定)。

 五、在公路建设期间,缓交建设单位的水土流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六、对砍伐的树木,按最低标准分期补偿。高等级公路建设实行省、市签订责任制。征地拆迁工作本着“政治动员、行政干预、经济补偿、多方支持、妥善安排”的方针,凡涉及到中直、省直有关部门及部队、学校、企业(包括合资、独资)、事业单位,按行政区划,由地方负责统一布置,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单位要把筹集的资金用好、管好,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上述第二、三、四条出台的新规定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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