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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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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807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9-26

  【生效日期】1997-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条(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拒绝或阻碍农业环境监察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条(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回收农用塑料残膜的,责令限期回收,并予以批评教育。”

 三、第三十条(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菜田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批评教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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