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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0]26号
【发布日期】2000-08-01
【生效日期】2000-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门管理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吉政发〔2000〕26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理顺关系,保证部门管理的机构与主管部门之间能够协调运转,现就省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门管理的机构是负责省政府某一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较大的相对独立性。主管部门可通过主任办公会议的形式,对部门管理的机构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进行指导与管理(具体包括:行业或系统的发展规划、拟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安排等)。除此之外,部门管理的机构可以独立开展日常工作。
二、部门管理的机构可直接向省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但应同时报告主管部门,重大事项要事先报告主管部门。
三、部门管理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权限内拟定的属部门业务范围的指示和命令,可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直接发布。
四、省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应直接发给部门管理的机构;国家部委因工作隶属关系直接发给主管部门的、涉及部门管理的机构业务方面或应由部门管理的机构办理的文电,主管部门应及时送部门管理的机构。部门管理的机构在参加国家有关会议之后,应将会议基本精神和内容及时告知主管部门。部门管理的机构可参加省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五、部门管理的机构领导班子由省委管理,其他干部人事工作由本部门党组管理。机关党的工作接受省直机关党工委的领导。
六、部门管理的机构外事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原有的外事经费渠道和外事审批权(包括人员出访)不变。重大外事活动在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同时,要报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管理的机构可以直接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部门管理的机构原有的资金、财政、物资和机关行政经费渠道不变。
省监狱管理局与省司法厅的工作关系,维持现行体制不变。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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