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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
二、删去第九条。
三、第十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四、删去第十一条。
五、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经营服务机构。”
六、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场开办者未设立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设立。”
七、删去第二十六条。
八、删去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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