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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苏府〔2002〕36号
【发布日期】2002-04-17
【生效日期】2002-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苏州市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2002〕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2年4月2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60号)精神,为对特困人群实施医疗救助,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暂定为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苏州市区居民,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
第二条 实施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
核定为苏州市公惠医院(苏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及其协作机构(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广济医院、普济医院、儿童医院)。��
第三条 实施医疗救助的程序��
持有《低保证》者,凭《低保证》至市卫生局办理申请手续,领取医疗救助IC卡。凭证就诊,凭卡结算。��
第四条 医疗救助金的筹集��
1.政府拨款;��
2.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3.医疗救助金的增值部分;��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医疗救助金的使用��
1.持《低保证》和医疗救助IC卡者在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就医的,可以获得以下减免:��
门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药费减免20%,减免额度每人每年300元(精神病人减免40%,额度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他费用(不含血液费用)减免30%。��
住院:免收诊疗费、护理费;药品费、氧气费减免40%,其他检查、手术等费用(不含血液费用)减免60%。
门诊血液透析、肿瘤病人化疗的费用减免50%。��
减免费用的范围限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可报销项目(需先自付部分后再报销的项目,直接按上述比例减免)。参保者的减免部分为个人帐户用完后自付金额的50%。��
2.上述减免费用由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向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支付。��
第六条 医疗救助金的管理��
1.设立苏州市特困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市红十字会接受医疗救助金的捐赠。为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凡出资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均为当然委员。��
2.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对救助对象建立个人台帐,实行计算机管理。��
3.公惠医院每季上报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报表及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由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逐项审核,对其中符合救助规定的费用予以支付。
4.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定期公布医疗救助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医疗救助的服务��
尊重救助对象,建立优质适宜的服务模式,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认真执行医疗、护理规范和有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合法收费,做好对特困人群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八条 对捐赠医疗救助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第九条 医疗救助对象如有下列行为时,将被取消获得医疗救助金的资格。��
1.不如实填写各项申请表,弄虚作假的;��
2.将医疗救助IC卡、《低保证》给他人使用的;��
3.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4.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
第十条 经批准对社会开放执业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为特困人群做好医疗服务工作,并继续按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对特困人员的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苏卫财[1998]48号)的规定实施减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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