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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8-13
【生效日期】1982-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京市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1982年8月13日)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9号文件精神,加强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市文化局和市文管会在省公布的文物保护名单的基础上,会同各区、县和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并按标准加以遴选和补充,确定南京市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一百四十二处,现予公布,并作如下通知,请研究执行。
一、要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南京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指定专人保护,并逐步建立档案。
二、对使用文物古迹的单位要进行一次认真的审查、清理。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已被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查。凡有损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和有碍观瞻的,应令其迁出。允许继续使用的,应立即签订保护、使用合同,任何使用单位都不得拖延或拒绝。
三、坚持制止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各种违章行为。凡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乱占、乱挖、乱拆、乱建的都要立即停止,听候处理,并尽量做到复原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文管、规划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进行拆、建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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