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江苏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发布日期】1997-12-15
【生效日期】1997-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商品
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市场登记后,2年以上不从事交易活动的,市场登记证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保留核准的市场名称,并予以公告。”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加挂市场名称或者未经有权部门核准,擅自冠用有关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转让、涂改、变更市场登记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s/laws/2e2b0b38a9fdc24cd76632deed8fe7f01ccc4b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