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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2-31
【生效日期】1994-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说明
(镇政办发〔1994〕85号1994年12月31日) 一、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克服浪费,使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我们根据国家四部委文件精神和我市制定的《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制定了《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
二、“药品报销范围”包括中成药、西药两部分,所列药品为临床基本用药。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对参保职工使用报销范围之外的药品,否则费用一律自理。
三、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制剂均为可报销药品,本范围不再详列。
四、注有“进口”的药品,系指进口和国产均可报销,未注明者限报销国产药品。
五、为满足临床治疗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实际情况,每6个月增补1次,每年进行评价和增删1次(药品名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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