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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0]58号
【发布日期】2000-02-29
【生效日期】2000-0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政府批转国土局、劳动局
《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的长期合同工到达退休
年龄后提高生活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00年2月29日宁政发〔2000〕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局、劳动局拟定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的长期合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提高生活费标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的长期
合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提高生活费标准的意见
为了妥善解决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的长期合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的生活问题,根据市政府宁政发〔1999〕68号、宁政办发〔1999〕93号通知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的长期合同工,已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在到达退休年龄后,生活费基数十个区从每月140元/人提高到每月180元/人。以上人员原享受规定的各项补贴不变,医疗保健费用执行安置单位的规定。增加的费用负担渠道不变。
二、以上人员提高标准时间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生活费放发渠道不变。
三、今后上述人员生活补助费的基数,按当年市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由其工作单位于颁发日期的次月执行,不再另行下文。
四、五县同类人员生活费标准提高问题由各县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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