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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8-12-15
【生效日期】1978-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经费问题的通知
(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最近徐州、淮阴、盐城、镇江等地区报告,要求省帮助解决冤、错、假案件平反后补发职工工资和农村社员生活补助等经费,经研究现作如下规定:
一、冤、错、假案件平反后的干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应该补发的工资要如数发给;对农村生产队社员和城镇居民中的个别人的损失,应予适当补助。
二、补发工资和补助经费的来源:
1.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经费中调剂解决,原单位撤销的由地、市、县主管部门解决。如有困难,由各地、市、县在地方机动财力中安排解决。
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律在各所在企业中开支。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律由各集体企业单位开支,如开支有困难的,由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在集中的资金中调度解决。
3.农村生产队社员和城镇居民,由各地、市、县在社会救济费中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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