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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职工教育,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删去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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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s/laws/6104d86e8cd70867e3e9412cd381f704dfa1f77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