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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发布日期】2004-07-22
【生效日期】2004-07-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资质证明。运输管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许可的发给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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