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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凡需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取得交通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必须征得公安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间挖掘或者占用。确需延长挖掘或者占用期限的,挖掘或者占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期满三日之前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挖掘或者占用完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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