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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3-30
【生效日期】1993-03-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
从新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奖金奖励科技人员意见的通知
(1993年3月30日宁政发〔1993〕65号) 为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南京经济的若干规定》(宁委发[1992]17号)的精神,落实重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政策,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新产品,在投产后的三年内,企业可以从该产品的销售利润中税前提取2%~8%奖励参加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
二、凡在南京地区的企业单位(含高校和科研单位所办企业),均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此项奖金用于奖励开发项目的有功人员。
四、该项奖金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科技人员所得奖金按规定交纳20%个人调节税。
五、此项奖金按累进制办法提取,提取办法如表(略)。
六、凡申请新产品销售利润奖的企业,到市科委领取《奖励申请表》,如实填写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七、市科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经济效益核查,提出审查、审核结论。对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市科委批准实施。
八、本办法由南京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从1992年度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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