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江苏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苏政发[1999]67号
【发布日期】1999-07-30
【生效日期】1999-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政发〔1999〕67号1999年7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切实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征稽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公路养路费依法足额征收。
二、凡在本省境内应当依法交纳公路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关于改革道路和车辆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实施之前,要依法按章主动交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法拖欠、偷漏公路养路费。国家新的规定实施之后,对实施前所拖欠、偷漏的公路养路费,有关部门仍要依法追缴。
三、各级监察、公安、财政、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主动支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公路养路费征稽工作,依法维护征收秩序,保障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级交通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切实做到应征不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公路养路费。对拖欠、偷漏公路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拖欠、偷漏公路养路费并且逾期拒不执行交通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交通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其车辆等措施,强制其履行交费义务。
六、对拒绝、阻碍交通部门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s/laws/87442969e351419b7283b485d351c1281b1a63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