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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1999]83号
【发布日期】1999-06-18
【生效日期】1999-06-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政府制定的规章
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9〕83号1999年6月1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我省政府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立法质量不断提高。近几年来,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发布以后,许多地方和部门要求对省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解释。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省政府作出解释。这类立法性解释,由省政府法制局按照规章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省政府发布,或者由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法制局发布。
二、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省政府规章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要求省政府解释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承办并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作出解释,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这其他有关部门。
三、凡属于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局承办并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作出解释。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其他文件的解释,仍按现行做法,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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