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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发布日期】2004-07-01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1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二款:“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堆放固体废弃物;确需占用其他农业用地临时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对固体废弃物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扬散、自燃、渗漏、流失。”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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