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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6-24
【生效日期】2002-06-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3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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