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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3-01
【生效日期】1991-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
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1年3月1日宁政发〔1991〕32号) 为了促进我市民办科技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根据近几年民办科技机构的发展现状,拟对《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89〕47号文)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民办科技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委负责调整为由所在地的区县科委负责,区县科委是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市科委负责制定有关政策、条例和规定,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审批,指导区县科委开展有关工作。
二、今后申请成立民办科技机构,由区县科委按有关规定初审后,报市科委审批。
三、民办科技机构的合并、分立、主要负责人变更、章程修改、经营范围扩大、地址变迁及歇业申请等由区县科委负责审查批准,并报市科委备案。
四、民办科技机构的人员工资、购置固定资产,由区县科委按有关规定审批。
五、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由区县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的科技统计报表由区县科委汇总后报市科委。
六、各区县要认真做好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工作。区县科委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本着“扶持、引导、管理”的原则,促进我市民办科技机构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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