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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检测蔬菜农药残留量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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