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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苏政发 [2002] 69号
【发布日期】2002-06-26
【生效日期】2002-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 [2002] 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
省建设厅 财政厅 物价局
(二○○二年五月)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实际,对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各市、县(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保持8%不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月平均工资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二、关于租金和补贴。2002年度全省公有住房租金平均上调15%左右,砖混一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苏、锡、常3市为2.5元,宁、镇、扬、通、泰、徐6市为2.3元;盐、连、淮、宿市为2.1元。租金补贴比例、补贴基数可不作调整。各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2002年度售房成本价提高4%左右。职工个人工龄折扣率仍为0.6%。除少数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外,要按房改政策继续积极地向现住户出售。
四、关于住房补贴。2002年度继续执行苏政发〔1998〕89号文件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和省对各市、县(市)方案批复中规定的补贴标准,房价收入比变化较大的省辖市可重新测定补贴标准,报省批准后执行。
以上政策调整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市)应根据本意见精神,认真制订贯彻意见,并于7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备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补贴标准需要调整的市、县(市),应于7月10日前将调整方案报省建设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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