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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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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银行关于盘活农村信贷资金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5]3号

  【发布日期】1995-02-07

  【生效日期】1995-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银行

关于盘活农村信贷资金的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5〕3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七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银行《关于盘活农村信贷资金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活信贷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对于挖掘资金潜力,促进我省城乡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业银行系统搞好盘活信贷资金工作,以缓解我省农村信贷资金供求矛盾,扩大对农业的投入。

            关于盘活农村信贷资金的意见

  1988年以来,我省各级农业银行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的要求和部署,曾多次组织开展清收逾期贷款和“两呆”贷款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目前逾期和催收贷款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贷款占用水平仍然很高,截止1994年底,全省农业银行逾期贷款和催收贷款总计为121亿元,在全部贷款余额中仍占很大的比例,这一问题不仅严重困扰着我省农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而且还极大地削弱了信贷再投入能力。努力盘活逾期和催收贷款,既可以有效地增加信贷规模和资金,扩大对农村经济的有效投入,进一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也有利于保证银行信用安全和正常经营,是解决我省农村信贷资金供求矛盾的重要途径。为盘活农村信贷资金,现提出如下意见:

  盘活农村信贷资金,重点是盘活逾期贷款和催收贷款,尤其要盘活催收贷款。计划到本世纪末要将全省现有的70亿元催收贷款盘活,从1995年起每年按盘活10亿元左右下达任务。盘活催收贷款的重点是:1983年以前发放的集体农业贷款;1984年以后发放的专业户、重点户、集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大额贷款和农业开发性贷款;关停乡镇企业贷款和国营农场资不抵债贷款;企业因改变资产经营形式、重新组合和产权变动等导致原债务不落实的贷款;各类违章违纪贷款和人情贷款。

  为盘活农村信贷资金,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业银行系统开展的清贷盘活资金工作。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工作重点是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盘活农村信贷资金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清收盘活信贷资金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成立盘活资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盘活农村信贷资金工作。农业、林业、农垦、乡企、供销社、粮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农村银行搞好资金活化工作。

 二、各级农行、农村信用社要加大清收盘活信贷资金的力度,建立清收机构,制定清收盘活资金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清收盘活信贷资金工作扎扎实实开展起来。

 三、对清收盘活催收贷款,坚持“谁收谁用,多收多贷,不抽不调”的原则,并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每年拿出新增贷款规模的7%至10%,用于奖励盘活催收贷款成效显著的地区。

  2、凡能一次性归还1984年底前形成的催收贷款本金的,可减息90%;分次归还本金的,可按每次归还的比例,确定相应的减息比例。凡一次归还1990年底以前形成的催收贷款本金,归还利息又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照计缓收。

  3、对还贷有保证、近期扭亏有望的企业,适当注入信贷资金,促其搞活经营,增加收入,培植贷款的偿还能力。但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要一次性签订偿还陈欠贷款计划或协议。新增贷款与盘活催收贷款的比例实行“还一贷二”的政策,即偿还1万元催收贷款,增批贷款新指标2万元。

 四、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系统陈欠贷款占用状况和存在问题,有重点地做好债务落实和贷款清偿工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以关停和严重亏损的资不抵债企业为重点搞好资产清理和债务落实;供销社系统要切实搞好“四放开”放改后仍属总店的那部分贷款的债务落实和清偿工作;粮食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所属企业挤占挪用贷款的清偿工作。除政策规定应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农口企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农口企事业单位都要在农业银行建立基本结算帐户,原在其他银行建立基本结算帐户的,要尽快转户到农业银行,并坚决取缔多头建户,特别是实行兼并、承包、改制、分立、合资、租赁的各类企业,在清偿所欠银行贷款前,必须在原贷款银行保持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不得通过转移帐户的形式转移资产,逃避还贷责任。对关停和严重亏损企业悬空的贷款,要采取以物抵债的形式,通过法律程序转移物权,收回贷款。

  各级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贷款的清收工作,认真总结清贷中的经验,推动此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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