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辽宁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发布日期】2007-03-28
【生效日期】2007-03-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ln/laws/160b0665ac80d884c24bdd8130e5f684640f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