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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解决我市中小学 办企业改革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大政办发[1997]113号

  【发布日期】1997-12-08

  【生效日期】1997-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解决我市

中小学校办企业改革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7年12月8日大政办发〔1997〕11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市教委《关于解决我市中小学校办企业改革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

         我市中小学校办企业改革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中小学以校办产业为主要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普遍开展,特别是《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9号)下发后,中小学校办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到1996年,全市中小学校办工业企业达817个,第三产业网点有388个,农牧渔业基地1482个,共有土地1152公顷。年利润10万元以上的校办企业有190个,其中超百万元的企业有38个,年利润超过千万元的有2个;被定为国家中型企业的有2个,被定为国家大一型企业的有2个,组建集团公司的有2个。1996年,全市中小学校办产业共完成产值16.5亿元,实现利润1.77亿元,分别比1991年增长了223%和125%;为学校补助教育经费近亿元,比1991年增长了158%,缓解了学校经费的紧张状况,促进了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有53万人次中小学学生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受到劳动和劳动技术教育。中小学校办产业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当前,我市中小学校办产业特别是校办企业在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区在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深化的进程中,对有较好经济效益、能够向学校提供补助教育经费的校办企业实行变卖,甚至要将年利润几十万元以及上百万元的企业卖掉;有的乡(镇)中小学的校办企业改变了产权关系,摘掉了校办企业的牌子;有的将建在校园内的校办企业变卖给个人经营,造成校园土地纠纷和学校资产的流失。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继续大力发展校办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兴办校办产业是当前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的主要形式,它既可以作为政府在较长时期内筹集教育经费的一条重要渠道,弥补学校教育经费的不足;又可以对学生进行劳动和劳动技术教育,使学校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学校不办产业,或者把现有的校办企业全都卖掉,不仅使学校失去了教育经费来源的一条重要渠道,而且也直接影响了学生的劳动和劳动技术教育的正常进行。为保持我市中小学校办产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地发展,就我市校办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校办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计经委、人事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扶植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报告》精神,继续采取优惠措施和政策,积极扶植中小学校办产业的发展。要正确引导校办企业的改革,重视和解决好中小学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通过改革,促进校办产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二)针对校办产业的实际,稳妥地进行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校办企业具有与社会其它企业不同的特殊性,一是其享受政府给予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二是要为学校提供补教经费。所以,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既不能全部实行股份制(校办股份制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又不能采取大部分或全部变卖的形式。校办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应采取下列几种形式;

  1、对年利润在10万元以上、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主要应通过校办企业的相互联合、兼并等,搞好集约经营。

  2、对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的小企业(包括年利润不足10万元的小企业),在征得税务部门同意,实行先税后分和确保学校收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可实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

  3、对生产、经营情况好的企业,可以继续保持原企业组织形式,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4、对微利和亏损而扭亏无望,不能向学校提供补教经费且建在校园外的企业可以实行变卖。

  5、对长期亏损并已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依法实行破产。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改革,都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有关部门要与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搞好协调,确保学校补教经费不受影响,保证学校资产不受损失。

  (三)严防学校资产流失。凡在学校校园内,占用学校场地和房舍的校办企业,一律不得租赁和变卖。对其中长期亏损而扭亏无望的企业,应予以注销或废业,由学校收回场地、房舍和资产。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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