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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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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大政办发[1999]164号

  【发布日期】1999-12-24

  【生效日期】1999-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大政办发〔1999〕16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物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收集、加工和处理废动物植物油脂(以下简称废油脂)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油脂加工和屠宰等行业排放含废油脂的废水,以及对废油脂进行收集、加工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必须执行本通告。

 二、排放废油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境保护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隔油装置。隔油装置中清出的废油脂,统一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收集、加工和处理。禁止将废油脂随意排放。

 三、收集废油脂的单位和个体业务,收集废油脂时,必须出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证件;收集的废油脂,须使用机动车装载的密封器具运送。运送途中不得撒漏。

 四、从事废油脂加工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废油脂加工和处理,不得污染环境,更不得将加工后的废油脂冒充食用油脂使用或出售。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环境保护、卫生、城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249591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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