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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大政办发[1999]164号
【发布日期】1999-12-24
【生效日期】1999-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大政办发〔1999〕16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物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收集、加工和处理废动物植物油脂(以下简称废油脂)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油脂加工和屠宰等行业排放含废油脂的废水,以及对废油脂进行收集、加工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必须执行本通告。
二、排放废油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境保护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隔油装置。隔油装置中清出的废油脂,统一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收集、加工和处理。禁止将废油脂随意排放。
三、收集废油脂的单位和个体业务,收集废油脂时,必须出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证件;收集的废油脂,须使用机动车装载的密封器具运送。运送途中不得撒漏。
四、从事废油脂加工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废油脂加工和处理,不得污染环境,更不得将加工后的废油脂冒充食用油脂使用或出售。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环境保护、卫生、城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249591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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