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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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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发布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2006-0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上连接、操作电气设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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