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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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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大政发[2000]39号

  【发布日期】2000-04-22

  【生效日期】2000-04-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

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通告》的通知

(大政发〔2000〕3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城市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通告

  为控制城市社会生活噪声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的污染,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大连市城市区内,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9时之间,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家庭装饰装修施工。

 二、居民在使用家用音响、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三、商业、娱乐单位的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设备、设施运行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内,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违反本通告第一、二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五、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城市居民,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造成噪声扰民的,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直接拨打电话110或2495915。公安机关或环境保护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认真登记并及时派人赴现场进行认真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

 七、本通告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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