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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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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全省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传[2000]1号

  【发布日期】2000-01-03

  【生效日期】2000-0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辽政传〔2000〕1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目前,全省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的村已有95%以上完成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总的看,全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是,个别地区仍然存在着违背中央政策的行为和做法,有的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至今没有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有的虽然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但承包期未达到30年;有的不顾群众反对,强行打乱原生产队界限,有的多留机动地,高价发包,承包金用以偿还村级债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土地承包政策,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延长土地承包期是党中央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领会、全面理解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政策上来,加大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力度,严格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坚决纠正偏离中央政策的错误做法。

 二、认真整改,解决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不仅顺应广大农民群众的呼声,也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政策规定,确保党的农村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巩固农村改革成果。

  (一)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一律再延长30年。已到期目前尚未开展土地延长承包期工作的地方,必须在春耕前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对个别工作阻力大,行动迟缓的乡、村,县级政府要组织力量,督促并参与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经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但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尽快将承包期延长至30年。

  (二)要认真纠正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实行平均承包的做法。对由于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界限实行平均承包而引起的有关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三)对机动地面积超过总耕地面积5%的,超过的部分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要严格机动地承包费管理,目前机动地承包费未纳入农民负担限额内管理的,必须按中央政策规定,全额纳入农民负担限额内管理。坚决制止多留机动地高价发包的做法,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有序地流转,是解决承包期内人地矛盾,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重要手段。各地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尽快建立健全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要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及转接双方自愿的原则。对当前各地已经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要加强指导,总结成功的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规范运行。

 四、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完成,并不是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结束。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强化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能,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建立健全农业承包合同签订制度、鉴证制度、调解仲裁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做到合同文本统一,签订程序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纠纷处理依法进行,档案管理规范。要教育农民依法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合同规定义务,经说服教育无效的,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领导

  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把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点,认真抓好抓实。各地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县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尚未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要立即行动起来;已经进行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拒不执行中央规定,或出现问题不认真改正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责任。省将于2000年下半年,集中组织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检查验收。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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