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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发布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2006-0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审定通过,但生产又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在规定期限和固定的生态区域内使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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