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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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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关于在我省沿渤海地区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02-28

  【生效日期】2000-0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等部门

关于在我省沿渤海地区禁止销售和使用

含磷洗涤用品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商业局《关于在我省沿渤海地区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2月28日

     关于在我省沿渤海地区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为实施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保护海洋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在我省沿渤海地区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已经全面禁止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大连市以外,自2000年7月1日起,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二、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含磷洗涤用品是指各类含磷织物洗涤剂(含磷洗衣粉、含磷液体洗涤剂、含磷洗衣膏等)、含磷餐具洗涤剂、含磷工业洗涤剂以及其他含磷洗涤辅料产品。推广使用的无磷洗衣粉执行GB/T13171-1997洗衣粉标准,其他无磷洗涤用品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其中五氧化二磷的总含量必须低于1.1%,洗涤效果(相对标准粉对油污布的去污力比值)必须大于1.0。

 三、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洗涤用品市场和各单位使用洗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

 四、凡进入上述各市市场的无磷洗涤用品,其生产企业须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产品经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要求检测合格后(已获得环境标志产品的不再检测),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认定、登记,并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省环境保护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各市认定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未通过认定的洗涤用品不得在上述各市市场销售。

 五、对违反规定,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六、上述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其他各市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实现全省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目标。

                            省环境保护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商业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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