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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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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荣誉市民、海外政协委员优 待遇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06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6-10

  【生效日期】1992-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沈阳市荣誉市民、海外政协委员优惠待遇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被授予沈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外国友人以及本市海外政协委员,凭证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荣誉市民、海外政协委员及其随行配偶进出沈阳桃仙机场、沈阳南站、新北客站及其边防检查站和海关,享受贵宾礼遇。

 二、荣誉市民、海外政协委员及其随行配偶和直系亲属,来沈阳探亲旅游、考察参观、洽谈生意等短期访问期间,入住沈阳迎宾馆、中山大酒店、中兴宾馆、玫瑰大酒店(不包括长期租用房间),均享受住房五折优惠,其随行人员享受八折优惠。

 三、荣誉市民、海外政协委员及其随行配偶可在我市第四人民医院、市中医

研究所享受免费健康检查和免费治疗。

 四、荣誉市民、海外政协委员在市友谊商店购物,可用人民币结算。

 五、荣誉市民、海外政协委员在我市购置个人住房,免征网点配套费、绿化费、城市管网配套费、教育基金费、建筑税。

 六、荣誉市民、海外政协委员子女来我市读书,有关部门应在其入学、升学等方面给予照顾,提供方便。

 七、荣誉市民、海外政协委员在我市投资办企业,兴办公益事业,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

 八、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向荣誉市民、海外政协委员赠送《沈阳日报》(海外版)和有关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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