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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9-04
【生效日期】1997-09-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中山路、人民路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1997年9月4日大政发〔1997〕75号) 为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市政府决定对中山路、人民路上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辆加强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行人在横过中山路、人民路时,必须自觉走人行横道和天桥(地下通道),不得斜穿马路;通过交通信号控制区的人行横道时,必须按信号指示通行。
二、禁止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在中山路自中山广场(含中山广场)至东北路段通行。
三、中山路、人民路所在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专门交通协管队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五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扣留车辆。
五、拒绝、妨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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