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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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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9]25号

  【发布日期】1999-08-30

  【生效日期】1999-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规定

(试行)》的通知

(辽政发〔1999〕2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已经1999年8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9年8月30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

         及其成员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省政府系统的廉政建设,明确省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廉政建设工作中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是指省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工作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和对不履行职责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是指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第四条 省政府领导班子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按照上级关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省政府廉政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把廉政建设工作纳入省政府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

  (三)完善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对省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搞好廉政教育,组织学习邓小平关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廉政法规,宣传和推广廉政建设的典型经验。

  (五)领导、组织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政府系统违纪违法案件。

  (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

 第五条 省长 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省政府系统的领导班子廉政建设专题工作会议,部署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加强对省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检查、督促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和法规、制度的落实。

  (三)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省政府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对涉及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在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亲自过问,认真处理。

  (五)以身作则,带头廉洁自律,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第六条 省政府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落实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切实抓好廉政建设。

  (二)对所分管的部门、单位及其行业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按规定参加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廉政建设民主生活会,及时解决领导班子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四)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检查处理。

  (五)带头廉洁自建,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第七条 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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