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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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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境外代表团访问大连的机会组织好经贸合作洽谈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7-31

  【生效日期】1996-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境外代表团

访问大连的机会组织好经贸合作洽谈的通知

(1996年7月31日大政发〔1996〕7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随着我市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来访的境外代表团日益增多。虽然这些代表团来自不同渠道,担负不同任务,我市负责接待的部门和单位也各不相同,但都是送上门来的招商机会,应十分重视,充分利用。今年上半年,市政府责成市外经委组织了数次境外代表团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对口洽谈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为了使这项工作更加有序化、制度化,以推进我市对外经济合作,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市外办、市外经委、市贸促会、市旅游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增强外事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招商引资服务的意识,在承接境外代表团时,要主动建议对方安排在连进行经济技术交流和项目洽谈活动,使来访者提前有所思想准备。

 二、各外事接待单位要将本单位拟接待的境外代表团有关情况及时填报《境外代表团来连访问预报表》(见附件),送交市外经委联络处,以便及时沟通信息、协调安排招商引资项目洽谈活动。对于代表团人数在10人以上,或来访者是工商企业界的,接待单位要主动与市外经委协商,逐一安排落实项目洽谈日程。

 三、市外经委要象组织到国外招商一样,组织好各个渠道接待的境外来访代表团送上门的招商工作,满腔热情地介绍大连的对外开放情况,安排好我对口部门和企业与来访代表团进行合资合作项目洽谈和经济技术交流,做好有关项目的跟踪落实工作,并定期将上述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四、各外事接待单位在安排市长会见外宾时,要从便于招商引资工作出发,安排有关委、办、局等单位的领导同志陪同会见,以便交流信息,促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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