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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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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发展基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6]19号

  【发布日期】1996-05-13

  【生效日期】1996-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发展基金制度的通知

(辽政发〔1996〕19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是增加农业投入的有效形式。我省自1989年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制度以来,各地运用此项资金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对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按原渠道已很难筹集农业发展基金。为保证“九五”时期对农业投入的不断增加,省政府决定开辟新的农业发展基金征收渠道,进一步完善农业发展基金制度。现就在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完善农业发展基金制度的原则

  完善农业发展基金制度,开辟新征收渠道的原则是:一要从同农业发展密切相关的行业和环节收取,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二要统筹兼顾,积极适度,应收尽收;三要兼顾省、市、县三者利益,新征收的农业发展基金要大部分留给市、县;四要滚动有偿使用,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关于农业发展基金的来源

  除既定的农业发展基金征收渠道外,全省新辟如下农业发展基金征收渠道:

  1、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提取30%作为农业发展基金;

  2、按征占农用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山、荒水、荒滩)征地费的5%收取农业发展基金;

  3、在工商部门从农副产品市场交易中收取工商管理费的同时,近交易额的1‰加收农业发展基金。

  以上1、2项按土地使用审批权限分别由各级土地部门收取;第3项由各级工商部门收取。

 三、关于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级政府和土地、工商等征收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发展基金的征集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征收的农业发展基金市、县留用80%,上交省20%。上交省部分由各市征收部门上交省土地、工商等部门,再由其交入省财政预算外财力金库,收支按预算外财力征管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各级农村工作综合部门会同农口厅局提出使用意见,主要用于农业骨干建设项目,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的基础性设施建设。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上实行“有偿扶持、滚动使用”的办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搞好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和监督,审计部门要搞好审计监督,确保农业发展基金征收渠道畅通,使用合理。

  各市、县政府可比照上述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级政府的农业发展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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