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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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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捐 和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6-30

  【生效日期】1996-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的暂行规定

(1996年6月30日大政发〔1996〕58号)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人员来连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私人以本人资金来大连市城镇(含本市农村人口进镇和农村、镇人口进市区)投资经商办企业、捐赠资金和物资以及购买商品房,需要迁入常住户口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境内人员来连投资经商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本人、配偶及1名子女或亲属迁入落户,投资每增加规定数额,可增办1名子女或亲属的户口。

  (一)投资数额标准(以人民币计算):

  1.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经批准进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城区,下同)在5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20万元);进其他区在3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5万元);进县(市)在3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0万元)。

  2.兴办农、牧、畜、渔及其加工业,经批准进市内城区在6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20元);进其他区在4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5万元);进县(市)在3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0万元。)

  3.兴办其他行业,经批准进市内城区在10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30万元);进其他区在6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20万元);进县(市)在3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0万元)。

  (二)投资者须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住房。

  (四)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

  (五)按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税金。

 第四条 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外籍华人经批准来连投资经商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准许其本人或参与经营活动的国内亲属(含配偶及1名子女)迁入落户。投资每增加规定数额,可增办1名子女或亲属的户口。

  (一)投资数额标准(以美元计算):

  1.经批准进市内城区在5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20万元);

  2.经批准进其他区在4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5万元);

  3.经批准进县(市)在3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住房。

  (三)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

  (四)按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税金。

  对引进外资符合上述规定金额并在企业内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我国境内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外籍华人向我市捐赠资金、物资等用于经济建设、公益事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本人或1名国内亲属迁入落户。

  (一)捐赠数额标准:

  1.在市内城区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5万美元以上;

  2.在其他区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2.5万美元以上;

  3.在县(市)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1.5万美元以上。

  (二)迁入落户者须有固定住房。

 第六条 购买商品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迁入落户。

  (一)购房投资数额标准:

  1.在市内城区12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5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在旅顺口区、金州区25万元人民币以上;

  4.在县(市)15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必须用于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居住。

 第七条 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应持办理户口的必备证件,向市公安局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经商办企业的,须持有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验资金报告书,投资凭证,完税凭证,资产负债报告书及营业执照。

  (二)捐赠资金、物资的,须持有捐赠汇款凭据,接收捐赠单位证明,银行转帐凭据及有关证明。

  (三)购买商品房的,须持有房屋产权证明、住房租赁合同(房证)及购房款收据。

 第八条 市公安局接到落户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符合落户条件的,报市人口控制办审核并由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级或主管市长审批。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迁入落户的人员,须按《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大政发〔1996〕3号)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落报常住户口所需的“农转非”指标,每年由市计委专项下达。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捐赠数额和购买商品房的投资数额暂定一年。一年以后,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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