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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辽政传[2000]14号
【发布日期】2000-09-27
【生效日期】2000-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党政机关
与企业脱钩政策的紧急通知
(辽政传〔2000〕14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的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省省直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企业脱钩工作即将全面展开。党政机关与企业脱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当前我省党政机关的一件大事。但是,在当前的脱钩工作中,个别单位和部门为了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小团体利益,随意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企业脱钩;有的将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改成事业单位性质;有的将企业划归到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管理;有的未经上级和有关部门批准组建股份制企业,将优良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划改为职工股份,并量化到个人;有的将经主管部门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资产划到行政部门;有的将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投资改为借款,抽回资金;有的单位分钱、分物;有的单位突击提干、进人,调整干部。上述问题的出现,对省直企业脱钩工作产生了消极影响,不利于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企业脱钩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制止。为了保证省直企业脱钩工作的顺利进行,严肃工作纪律,现重申如下:
一、原则上不准将企业或已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改为事业单位或由事业单位管理的单位。
二、不准以各种形式和借口转移省直企业的国有资产或将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
三、不准突击提拔干部和突击进人。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及时检查本单位在企业脱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坚决予以纠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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